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部分工時人員)應行注意事項回專欄列表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稱「部分工時人員」),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稱「部分工時人員」):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1.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1日或1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2. 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3. 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勞動條件基準

  1. 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雇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2. 工資
    1.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分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2.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
  3. 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1.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2.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3.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4. 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2小時(依每2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5. 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6.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4. 資遣與退休
    1. 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
    2. 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5. 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6. 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1.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2.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3. 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11,100元、12,54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7,280元及17,880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